兩岸政策協會14日在台大校友會館,發布「兩岸關係及WHA議題民意」與「總統民意」調查報告,協會秘書長王智盛(圖)會議一開始,說明總統民調結果。中央社記者施宗暉攝 106年5月14日









小額信貸試算



▲內政部長葉俊榮。(圖/記者徐政璿攝)

記者楊佳穎/台北報導

苗栗縣竹南大埔案經歷多次協調後,16日傳出經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出面協調後,終於達成共識,將宣布「和解並原地重建」。對此,葉俊榮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,經過長時間努力,稍早已與當事人敲定和解內容,並簽訂和解書草本,未來會將法院的訴訟撤回,不讓法院決定大埔未來;他也說,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後,土地就能歸還、原地重建,而未來張藥房重建會律定蓋到3層樓。

苗栗縣大埔的「張藥房」因政府拆遷問題爭議多時,是否能原地重建,一直是各界相當關心的議題。歷經9個月協商,葉俊榮今日下午則會同營建署長許文龍在內政部召開臨時記者會,表示下午將近4時已在內政部與苗栗大埔當事人敲定和解內容,並簽訂和解書草本,針對相關原地重建程序與機制,以及土地重新歸還等後續處理達成協議。

他進一步說,去年前往拜訪苗栗縣長徐耀昌,討論此案必須處理及處理方向,得到徐原則上同意,並建立內政部、苗栗縣窗口,進行溝通協調,包含還地、重建,牽涉都市計畫變更、內政部程序等,未來每個環節都必須做到合乎法律程序。

葉俊榮接著說,經過長時間努力,如今總算有結果,未來會將法院的訴訟撤回,不讓法院決定大埔的未來;經過政府機關、當事人與社會大眾溝通,也體認到居住正義需求,型塑出正義藍圖而出現的和解,令人感覺特別珍貴。

他指出,稍早也致電行政院長林全報告,在這議題上已有非常好的基礎,未來會繼續往和解內容推動,經過正常程序後,土地就能歸還,張藥房也能原地重建,「未來張藥房重建會律蓋到3層樓」,屆時蓋好後,自己也會前往祝福,應該會是個滿溫馨的場面,但最重要還是法定程序、都市計畫程序。

民間貸款利息



台中小額借貸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嘉義小額借款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基隆小額借款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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